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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配伍:

二、配伍:

用药治病,有一药单独应用,有两味以上药物配合同用。病情比较简单的,可选用单味药,有针对性强,简便易用的优点。但病情较复杂的,单方就适应不了,需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药物,这就涉及到配伍和如何配伍的问题。所谓配伍,即根据病情、治法和药性,有选择的将两种上的药物配合应用。

古代医家在长期临床实践中,将药物相互关系总结为七个方面,称为药物的“七情”。其中除单行(即单味药应用)外,其余六个方面都是配伍关系。归纳如下: (一)相须:性能功效相类似的药物配合应用,可以增强其原有疗效。如大黄与芒硝配合,能明显地增强攻下泻热的治疗效果。故《本草纲目》曰:相须者,同类而不可离也。 (二)相使:性能功效方面有某种共性的药物配合应用,而以一种药物为主,另一种药物为辅,能提高主药的疗效。如清热泻火的黄芩与攻下泻热的大黄配合时,大黄能提高黄芩清热泻火的治疗效果。故《本草纲目》曰:相使者,我之佐使也。 (三)相畏:一种药物的毒性反应或副作用,能被另一种药物减轻或消除。如生半夏的毒性能被生姜减轻或消除,即说生半夏畏生姜。 (四)相杀:一种药物能减轻或消除另一种药物的毒性或副作用。如生姜能减轻或消除生半夏的毒性和副作用,就说生姜杀半夏的毒。由此可见,相畏、相杀是一种配伍关系的两种提法,对前者而言称“畏”,对后者而言则称“杀”。故《本草纲目》曰,相畏者,受彼之制也;相杀者,制彼之毒也。 (五)相恶:两种药物合用,一种药物与另一药物相作用,而致原有功效降低,甚至丧失药效。如人参恶莱菔子,因莱菔子能削弱人参的补气作用。《本草纲目》相恶者,夺我之能也。 (六)相反:即两种药合用,能产生毒性反应或副作用。故《本草纲目》曰:相反者,两不可合也。这是属于配伍禁忌的。

综上所述,药物配伍的变化可归纳为四种情况:(1)产生协同作用而增进疗效(相须,相使)。(2)产生拮抗作用而抵消、削弱原有药效(相恶)。(3)相互作用而减轻或消除毒性和副作用(相杀,相畏)。(4)产生毒副作用(相反)。所以配伍的原则,正如《神农本草经·序例》中指出的:当用相须相使者良,勿用相恶相反者,若有毒宜制,可用相畏相杀者,不尔,不合用也。也就是说,要充分利用相须、相使的配伍方法,发挥药物的协同作用,提高疗效。对有毒的、药性较强烈的药,要采用相畏、相杀的配伍方法,以制其毒副作用。而对某些“相恶”、“相反”的药物,则应避使用,以免产生不良反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