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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清热解毒药

第四节 清热解毒药

清热解毒药具有清火热、消肿毒的特点,适用于各种热毒证,如痈肿疮疖,丹毒斑疹,咽喉肿痛,以及痢疾,虫蛇咬伤等证。

临床应用本类药物时,应根据热毒表现的不同证候,结合药物的特点,针对性地选择适宜的药物,或配伍有关药用。如热毒邪气在血分者,应配清热凉血之品;火热炽盛者,应配泻火药;挟湿者当配伍燥湿或利湿药物等等。对于虚人还要适当配伍补益药以固护正气。但疮疡、喉痹、痢疾等属阴证寒证者,则不宜应用。